2015年8月29日,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(九)》。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十號主席令予以公布,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第二十五條規(guī)定:
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,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:“在法律規(guī)定的國家考試中,組織作弊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”
“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,依照前款的規(guī)定處罰。”
“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,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(guī)定的考試的試題、答案的,依照第一款的規(guī)定處罰。”
“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(guī)定的考試的,處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”
國家教育考試是國家選拔人才的重要方式,事關社會公平正義、誠信體系建設和每名考生的切身利益??荚囎鞅兹胄潭ㄗ?,以法律手段對考試作弊行為予以嚴厲打擊,堅決維護國家考試的嚴肅性,體現(xiàn)出法律維護社會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強烈價值指向,必將對考試作弊行為起到極大震懾作用。希望廣大考生文明應考、誠信應考,營造良好考試環(huán)境。希望社會各界關心考試工作,共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,營造公平、公正的考試秩序和誠信和諧的社會環(huán)境。